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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怎么界定拍卖

来源:ob真人    发布时间:2026-03-03 10:25:06

  问:我省国土资源厅在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过程中,对有关土地管理法令条文的了解适用上难以掌握,请给予解说。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本条触及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产业权”应当怎么界定,即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是国家产业仍是运用单位或个人的产业?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方案、有步骤的进行。”第十二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能选用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依据以上法令规则,土地运用权拍卖,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人民法院是不是可以托付拍卖组织拍卖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以清偿民事债款?

  三、拍卖法第八条关于“按照法令或许按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此条规则的“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是否包括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特此请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02年6月10日)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运用权或许无偿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归于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第三十九条又规则,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由受让方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由转让方交纳有关土地收益。因而,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同于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转让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进行,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处理有关批阅手续后,方可按照拍卖法规则,拍卖土地运用者的土地运用权以清偿土地运用者的债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