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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来源:ob真人    发布时间:2025-12-28 06:23:37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层面存在共性,二者均涉及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但需明确的是“客观上占有财物”的外在表现,与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对应关系,不能仅凭财物被实际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因此,辩护律师开展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在于论证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文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近年诈骗罪无罪判决,筛选出 10 个说理充分、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提炼各地法院关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与裁判逻辑,为辩护律师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辩护思路。

  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实际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有没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做综合判断。

  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被告人刘某岐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民事欺诈行为,但未影响到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且被害人通过私力救济途径确认了其获得赔偿对价的权益,得到了双方认可,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某岐的行为不宜再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赵某借款时以实际身份出具了借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案证据显示其家庭曾多次帮助其处理个人债务,且涉案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

  另外被告人赵某甲借款后的用途并非肆意挥霍。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用于赌博等不法活动,或者肆意挥霍。被告人赵某甲借款后并未有躲避、逃匿等行为,其未能归还借款不能排除客观因素所致。因此,不能排除赵某甲在借款时具有履约能力的可能性,故不能推定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被告人赵某甲做土地流转,以及邬某做泵阀、医疗器械、药材生意资金不足等借款理由大部分都是编造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自诉人范某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产不能排除系基于校友同学情谊、高息诱惑等因素。认定自诉人范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系基于被告人赵某甲的欺骗行为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事前虽无履约能力,但其在收到货款后当即将款项支付给被害人,故行为时无履约能力不能作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因素之一。

  被告人关机但并未实际逃逸或躲藏,关机是事后行为,事后行为仅能作为推测行为人行为时心理健康状态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公诉机关使用事后履行不能则事发时必然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属于不合理归罪逻辑推理,不符合刑事犯罪罪行法定的原则。

  肖某在借款时以实际身份出具了借条;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有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以专卖店名义收取客户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退还定金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收取定金后一直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履行了与客户的合同,离开所在地时并无证据证实携款逃匿。行为人虽有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行为,但货币是种类物,其对其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有支配权,资金的使用不能当然的反推认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客观归罪,应采取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

  行为人无恶意借款、挥霍财产等行为。在借款时经济条件尚可,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

  借款前后行为人没有匿名借款、隐匿转移财产或逃避还款等恶意行为。对借款事实并不否认,也偿还了部分欠款。无法由此判定其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第一次向借款时出具了借款凭证,利息如数归还,借款之初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之后一定期间内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均按时支付了资金利息,并在离开所在地时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离开后向家属寻求帮助偿还债务。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归还被害人部分借款,并对尚欠借款部分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这一系列支付利息、还款等行为来分析,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该《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是对金融犯罪领域中的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考量的几种情形。

  行为人因赌博输钱后,虚构了借款理由,同时也隐满了借款用途,该行为表现形式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但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因本案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行为人以投标保证金为名借款后改变了资金用途,将部分款项归还债务,但事后行为人并未逃匿且主动到案,也未有证据证实其以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转移、隐匿财产,将取得的财物用于挥霍、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案发前行为人尚有应收账款,与被害人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借款时无偿还能力,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诈骗罪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犯罪行为与一般民事纠纷的核心要件。其证明需严格恪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证据层面需满足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标准。本文通过梳理 10 个诈骗罪无罪判例,总结法院否定 “非法占有目的” 的核心裁判逻辑,下文将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精准解读:

  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的行为表现,是推定其主观意图的直接依据。法院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时,均要求行为人不存在刻意规避债务、阻断债权实现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点。

  1)行为人不会逃避责任。行为当时或事后会通过书面形式固化债权债务关系,如出具内容明确的收条、借条或在后续沟通中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方式承认债务存在。即便逾期还款,也会主动向债权人说明延迟原因(如暂时困难),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如延期还款计划)无故意拖延的消极态度。

  2)行为人不会实施“逃匿”或“财产转移”行为。一方面债权人可通过已知联系方式(电话、微信)、住址或工作单位找到本人;另一方面未将涉案资金或个人名下资产(房产、车辆、存款等)转移至他人名下、隐匿账户,或通过虚假交易、赠与等方式减损偿还能力。

  3)行为人获取资金后的用途具有合理性。行为人在获取资金后用于经营活动(如进货、项目周转)未用于赌博、违法犯罪等可能直接引发“资金灭失”“无法返还”的用途。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即“拆东墙补西墙”)需区分“以借旧还新、无实际经营且无偿还能力”与“临时周转”——前者若长期循环且无履约可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后者若有后续经营或偿还债务的能力支撑,则不被认定。

  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支撑,前者体现客观上实现的可能,后者论证主观上偿还的意愿。法院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审查:

  1)借款或交易时存在履约基础和可能。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具备一定的履约条件,如实施行为时以真实姓名、身份信息,无“虚构身份”“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来源(如工资、经营利润)或拥有可变现资产(如房产、车辆、对外债权)、家属曾协助其处理债务,可进一步佐证其存在履约的可能。

  2)事后有实际履约行为。债务到期或约定履约期限届满后,行为人未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履约意愿,即便未全额支付,也能证明其主观无占有的意图。具体形式包括部分偿还本金或利息,以股权抵偿债务、与债权人协商成立公司并约定盈利优先偿债等。

  在亲属、朋友、客户与从业者等熟人关系中,因双方对彼此身份、经济情况及履约能力存在基础认知,形成了 “难以轻易逃避债务” 的合理预期,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会秉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身份认知具透明度。熟人之间知晓对方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家庭情况,行为人逃避债务需承担亲友评价降低、职业声誉受损等更高社会成本。基于“无法逃避债务”的明确预期,其主观上更难形成非法占有的故意。

  2)债权实现更便利。熟人可通过私人关系直接沟通债务事宜,无需第三方介入,债权人更易掌握行为人行踪及财产状况,明显降低债务无法追回的风险。

  3)纠纷解决偏协商性。熟人之间更倾向于通过私下沟通、分期还款等协商方式处理债务逾期问题,较少直接上升至刑事层面。法院考量熟人社会关系的特殊性,通常更倾向于将此类纠纷认定为民事争议,仅在行为人存在明确逃匿、隐匿财产等情形时,才可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核心主观要件,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或指控逻辑存在缺陷,法院将依法否定该要件的成立,具体情形如下: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相关的关键事实,包括行为人履约能力、资金实际流向、是不是真的存在逃匿行为等,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链断裂。例如肖某案中,侦查机关未对肖某公司市值、资产状况做审计,无法确认其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黄某案中,公诉机关既无证据证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继续主张债权,也未能排除“双方存在倒账”的合理怀疑;赖某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实赖某 “债台高筑” 及借款用于网络博彩的核心事实。

  2)指控逻辑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若存在很明显瑕疵,将被法院否定,最重要的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以“事后未还款”直接推定“事前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精确指出,事后履行不能可能源于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不能反向倒推事前主观故意,需结合行为时的心态综合判断,如郭某子案中,公诉机关该推定逻辑被认定 “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依据非司法解释文件直接定罪,若指控依据为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非司法解释性文件,且该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如曾某案中,抗诉机关依据金融犯罪相关座谈纪要指控普通诈骗),法院会认定指控缺乏合法依据。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秉持谦抑性原则,仅在民事法律无法有效救济当事人权益时才介入刑事领域。司法实践中,法院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核心理由之一便是 “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充分维权”,具体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1)债权凭证明确可直接举证。行为人出具的借条、欠条、合同、收条等文件,已完整载明债权债务主体、金额、履行期限等核心信息,被害人无需借助刑事侦查获取关键证据,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有效依据。

  2)纠纷本质属民事可调整范畴。案涉行为本质是市场交易中的常见违约情形,如买卖合同迟延付款、借贷逾期还款、委托合同未完成委托事项等,此类行为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债务清偿规则(协商分期还款)等民事途径解决,无需动用刑罚规制。

  3)私力救济已实现部分权益。部分案例中,被害人已通过私力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与行为人或其家属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自行催收收回部分债权,无需刑事程序额外介入即可保障权益实现。

  4)符合社会认知与刑法边界。此类行为属于社会大众普遍认知中的“民事风险”,而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若将市场交易中的违约、借贷逾期等行为认定为诈骗,会超出公众对犯罪的认知范围,导致刑法打击范围过宽,违背公平正义观念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综上而言,法院认定诈骗罪中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本质是对“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当事人权益救济路径的合理性” 的综合考量。辩护律师开展诈骗罪无罪辩护时,可从上述五个维度精准切入,通过收集行为人“确认债务、积极履约、无逃匿行为” 等关键证据,着力论证 “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充分维权”,同时反驳公诉机关 “客观归罪”的指控逻辑,进而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助力实现无罪辩护的核心目标。

  作者:林圣和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律师,九三学社江西省委员会兴文支社部长、委员,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人才库听证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刑事辩护和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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