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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迫避险而挖掘矿藏不构成不合法采矿罪

来源:ob真人    发布时间:2025-03-08 19:11:23

  人民法院事例库事例《李某不合法采矿案——对不合法挖掘矿石行为不合法性的确认》的部分案情是:

  “2020年8月,因天然灾害暴雨等影响,李某房子屋后发生山体滑坡,导致李某房子门窗、墙体损坏。李某向邵东市灵官殿镇某村村委会恳求扫除安全风险风险并进行整改,该村村委会请示邵东市灵官殿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撑整理房子后泥沙阻碍,并加固做斜坡状,要求渣土不得出村及阻碍别人。后被告人李某将山体滑坡及其排险加固工程发生的花岗岩矿石9000吨予以出售。”这部分出售的获利是198000元。

  公诉机关申述时,也把这部分行为当成不合法采矿罪。法院以为,这部分具有避险性质的行为不宜确认为不合法采矿罪,把这部分数额予以除掉。

  裁判要旨指出:“若被告人挖掘矿石是为维护产业、扫除安全风险风险的避险行为,则应当确认其为刑法答应施行的合法挖掘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不合法性,不构成不合法采矿罪。”

  这个事例也阐明,不能只看有没有采矿许可证,就作出行为是否构成不合法采矿罪的判别。即使行为没有采矿许可证,开始看起来具有违法性,但假如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行为依旧能防止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一条榜首条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生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紧迫避险行为,形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要害的条件是,行为人的确面临着客观存在的风险,假如不采纳避险办法,风险将会转化为实际,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这种风险不是自己成心或许过错行为形成的。例如,前述事例中的风险是天然要素形成的。

  假如行为人之前就在不合法采矿,在不合法采矿过程中遇上风险,为了尽最大或许防止这种风险,而又挖掘更多的矿藏。这归于自招风险,司法机关很或许以为这种景象不符合紧迫避险的条件条件。

  也有观念以为,假如成心或许过错行为发生的风险是超出料想的,存在建立紧迫避险的空间(拜见王洪用:《刍议刑法中紧迫避险的了解与适用》,载我国法院网,2013年2月21日)。

  至于“不得已”,这是一种紧迫性的要求。紧迫避险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助,而自行作出的救助行为。事例中的被告人在挖掘之前,寻求了镇政府的定见后,自行施工。这种做法更有助于确认风险的存在。

  因为不合法采矿罪有“私行采矿”的要求,政府赞同被告人采纳避险行为,意味着被告人也没有“私行采矿”。